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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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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由来: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了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摆在重要位置,将强生态空间共保,推动环境协同治理夯实绿色发展生态本底,努力建设绿色美丽长三角。
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扣区域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共同保护,把保护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突出位置,共推绿色发展、共保生态空间、共治跨界污染、共建环境设施、共创协作机制,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完善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机制,夯实长三角地区绿色发展基础,共同建设绿色美丽长三角,着力打造美丽中国建设的先行示范区。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人为本,生态惠民;共保联治,共建共享;先行先试,示范引领。
三、主要目标:
2025:长三角一体化保护取得实质性进展,生态环境共保联治能力显著提升。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加快形成,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区域生态环境协同监管体系基本建立。
2035: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绿色发展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区域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机制健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成为我国展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的重要窗口。
共推绿色低碳发展
一、优化绿色发展格局
以“三线一单”为基础协同优化区域布局;强化沿江沿海绿色发展;加强沿河环湖生态经济带建设;加快苏北、皖北地区绿色转型;促进浙西南、皖南、皖西地区特色绿色产业发展。
二、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打造绿色化循环化产业体系,控制基础原材料和能源重化工产业规模,加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三、 推进能源结构优化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快推进清洁能源替代,推动用能绿色化发展。
四、 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开展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双达”。
五、践行绿色低碳生活
倡导绿色低碳出行,推行绿色消费,全面推进绿色建设。
共保自然生态系统
一、共筑生态绿色安全格局
构建以皖西大别山,皖南-浙西-浙南山区为重点的绿色生态屏障区,构建以长江水道淮河-洪泽湖水道为重点的生态廊道,形成“两屏两廊”生态安全格局。
二、加强生态空间共保
保护重要生态功能区;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
三、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
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恢复示范;实施严格的禁(休)渔制度。
四、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修复
加强山地丘陵生态修复;推进江河防护林体系建设;加强重要湖泊与入湖河流生态修复;统筹海岸带与近海海域生态修复。
共治跨界环境污染
一、联合开展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深化区域大气污染协同管;加强沿江沿海地区工业和港口航运污染控制;强化苏北皖北地区重点行业协同治理;巩固空气质量达标城市成果;协同推动区域噪声污染治理。
二、协同推动流域水环境治理
加强长江干流淮河和京-杭大运河等重要江河水环境保护。强化太湖、巢湖,淀山湖和洪泽湖等重点湖泊治理与保护。推进新安江-千岛湖,太浦河等跨界水体协同治理。
三、陆海统筹实施河口海湾综合整治
推动陆海统筹协同,治理加强合口弯曲治理,防范海洋生态环境风险。
四、提升区域土壤安全利用水平
加强土壤污染源监管;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分类管控;实施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建立区域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示范修复示范区。
共建环境基础设施
一、强化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
建设绿色智能、安全可靠的城镇污水搜集处理设施;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加快重点地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
二、加强固废危废联防联治
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能力建设;提升工业固废利用处置水平;强化危废收集处置室设施建设;严格区域固废危废监管;推进区域无废城市建设示范。
三、推进港口环境设施建设
加快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推进港口设施清洁化;强化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理设施建设;加强船舶污染治理。
四、 统筹环境应变能力建设
推进环境风险评估与管理;加强环境应急协同响应能力;推动生态环境与健康常态化管理;确保核与辐射安全。
五、共建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完善环境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现代化水平。
共创生态环境协作机制
一、健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完善区域法治标准体系
统筹立法协作,强化联合执法,推进司法联动,推进标准协同。
二、强化市市场手段
健全区域环境,资源交易体机制,健全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建立健全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三、建设区域环境科研技术平台,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完善生态补偿制度体系,建立跨地区污染赔偿和生态收益补偿双向补偿机制,建立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四、共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制度创新
保障机制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作为推进长三角生态环境共同保护的责任主体,要落实工作责任,推进规划实施。